蔡成功:不可能,怎么可能是工业用地,这不可能!
丁义珍见蔡成功还是不相信,他环视会场,语气笃定:
“好了,关于土地性质的争议,普通人可能不清楚,但有一个人,对大风厂这块地的历史,应该比谁都清楚。”
蔡成功茫然:“谁?”
丁义珍的目光转向坐在工人代表席后排、脸色一直很难看的陈岩石:
“那就是我们德高望重的老检察长,陈岩石同志。陈老当年在京州工作多年,大风厂的改革,还是您一手操办的,这块地的渊源,您最了解。”
陈岩石见丁义珍又点自己的名,知道躲不过,只能沉着脸站起来。他努力回忆着,用尽可能客观的语气说道:
“丁市长提起这个,我倒是记得。当年批地给大风厂的时候,大概是八十年代初。那时候,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还不像现在这么完善,还没有出台明确的、像现在这样细分到商业、住宅、工业的用地性质规定。我们当时的考虑很简单,就是支持集体企业发展,把这块地皮批准给大风厂,用来建厂生产,解决就业。”
陈岩石这番话,意图说明当时并无“工业用地”的明确概念,想为现在可能的价值争议留个口子。
丁义珍听完,不置可否,转头看向规划局长胡有为:“胡局长,陈老提到了历史情况。那么,后来国家施行系统的土地用途管制和分类改革时,具体的划分标准和依据是什么?又是依据什么,将包括大风厂在内的这一片区域,最终确权为工业用地的呢?”
胡有为:“丁市长,陈老说的历史情况属实。但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国家全面推行《土地管理法》及配套分类标准后,全国范围内都对存量建设用地进行了统一的用途确权登记。其划分标准,主要依据地块上主要的、实际的用途,以及城市规划的总体安排。”
他指着图表解释道:“大风厂区域,长期以来聚集了大量工业企业,其实际用途就是工业生产。在当时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,该区域也被明确为工业集中区。因此,在后续的确权登记中,依据‘现状主导用途’和‘规划相符性’原则,将该区域内的所有厂区地块,依法统一确认为工业用地性质。我们的划分,是完全符合当时国家政策和技术规范的。”
丁义珍满意地点点头,目光又转向了另一位法律权威——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副院长陈清泉:“陈院长,您是我们市里的法律专家。从法律程序和实体规定的角度看,胡局长刚才阐述的土地性质划分依据和过程,是否符合当时及现行的法律法规?”
陈清泉推了推眼镜,知道自己必须给出专业且无可指摘的回答。他清了清嗓子,开始引经据典:
“根据《国家土地管理法》第四条,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……土地分为农用地、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。建设用地的具体分类,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。”
他接着说道:“在土地确权实践中,尊重历史、兼顾规划、依据现状是基本原则。胡局长提到的,依据实际主要用途和城市规划进行存量建设用地性质认定,这一做法在当时的相关部门规章(如《土地登记规则》)和后续的《物权法》、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》中,都能找到法理依据和支持。从程序上讲,如果当年的确权过程履行了公告、勘测、审批等法定环节,那么其确权结果就具有法律效力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