李毅缓缓说道:“据我了解,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财政部,于1983年6月25日联合发布的《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》第三条。对管理费收取后的用途作了明确规定: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,应当用于对个体工商业户的管理。”
“具体来讲,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用途:第一、个体劳动者协会经费开支。包括常设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、福利、办公费以及法律顾问费等;第二、为个体工商业户服务的费用,包括宣传教育、技术培训、误工补助、奖励等费用。”
“实际上呢?这笔费用。有几块钱是用在这些上面的?哪个个体户,享受到了这些服务?据我所知,在工商管理部门,上述管理费很多被用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‘小金库’,有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现了‘为收费而养人,又为养人而收费’的现象。这是一种恶性循环,不利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。”
“现实中,上述管理费基本上都用做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人头经费。我认为。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如今已经完全背离了当初法定用途和收费宗旨,应该取消,我认为,可以废止了!”
李毅长篇大论,侃侃而谈。
戴鹏飞道:“你说再多也不管用,这不是我们想收就收的,也不是我们收废就能废的。这是国家规定的。”
李毅道:“国家哪项明文规定的?还是哪条法律规定的?”
戴鹏飞想了想,不能回答,顿时红了脸。
张广明等人,也只知道要收取工商管理费。却从来没想过,这项收费,依据的是哪项法律法规?
李毅等了一会儿。见没有人回答,便笑道:“我之前也不知道,但为了这个议题,我特意了解了一下。目前支持工商部门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唯一的法律条文,就是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《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》第13条: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和管理费。”
戴鹏飞立即说道:“对,就是这个条例嘛!我早就知道,就是一时之间,记不起来。你看看,这是有法可依的。全国都在收这个费。总不能是违法的吧?”
李毅道:“大多数人都在做的事情,也未必是对的。这一‘暂行’了近20年的条款早就该废止了。”
戴鹏飞道:“中枢没有收回。也没有另行条例,这不是我们有权收回的。”
李毅道:“使得这一条例发生作用的是国家物价局、财政部于1992年8月11日颁布的《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》、《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22条规定。以及1983年6月25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、财政部《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》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