曾国藩成就事功的基础在于拥有自己的私属武装——湘军。那么,他是如何管理湘军的呢?
一
湘军以营为单位,一营编制计五百人,首领为营官。
营官亲兵分为六队,每队设什长一名、亲兵十名、伙勇二名。六队分别是:一队劈山炮,二队刀矛,三队劈山炮,四队刀矛,五队小枪,六队刀矛。
除亲兵队外,营下分立前、后、左、右四哨。哨的首领为哨官,有护勇五名、伙勇一名。每哨下设八队,每队设什长一名、伙房一名。八队分别是:一队抬枪,二队刀矛,三队小枪,四队刀矛,五队抬枪,六队刀矛,七队小枪,八队刀矛。其中,抬枪队设正勇十二名,加上什长、伙房,共计十四名。刀矛队、小枪队设正勇十名,加上什长、伙房,共计十二名。
除兵士外,湘军还设有长夫之职。规定如下:营官及帮办人等共用长夫四十八名;搬运子药、火绳及一切军装等项共用长夫三十名;亲兵卫队中,每劈山炮队用长夫三名,每刀矛、小枪队用长夫二名,计六队共长夫十四名(拔营远行时,营官另拨长夫,帮抬劈山炮);哨官拥有长夫四名,四哨共计十六名;每抬枪队用长夫三名,每刀矛、小枪队用长夫二名,计四哨抬枪八队共长夫二十四名,刀矛、小枪二十四队共长夫四十八名。
随着湘军日益壮大,许多贫苦农民看见参军有利可图,纷纷愿意加入。曾国藩唯恐长夫数量过于膨胀而生腐败弊端,便增加规定:长夫人数只能减少,不许增多;凡带百人者,用长夫不得超过三十六名;凡带千人者,用长夫不得超过三百六十名。
军用物资方面,曾国藩亲定“帐棚之制”。规定如下:营官、帮办、书记、军火等,共用夹帐棚八架、单帐棚二架;哨官、哨长、护勇,共用夹帐棚一架、单帐棚二架,四哨相同;亲兵每队夹帐棚一架、单帐棚一架,六队相同;正勇每队单帐棚二架,三十二队相同。
饷金军费开支是八旗、绿营腐败的主要来源。曾国藩规范了湘军将士的薪金,具体如下:营官每月薪水银五十两;哨官每名日给银三钱;哨长每名日给银二钱;什长每名日给银一钱六分;亲兵、护勇每名日给银一钱五分;正勇每名日给银一钱四分;伙勇每名日给银一钱一分;长夫每名日给银一钱。营官每月办公经费银一百五十两,凡帮办及管账目军装书记、医生、工匠、薪粮,并置办旗帜号补等费均包括在内,听营官酌用。这样,湘军每营大月支银二千八百九十二两二钱,小月支银二千八百零二两四钱六分。
对于新募勇、夫,曾国藩区别对待,实行“小口粮制度”。规定如下:每名每日给小口粮钱一百文;练习成军后带至大营,上宪派员点名后再行起支大口粮。为保障湘军将士战斗的积极性,曾国藩亦制定恤赏制度:凡阵亡者,恤银三十两;受伤,头等者赏银十五两,二等赏银十两,三等赏银五两,致残者另加。
曾国藩深知军饷开支对军队建设的重要性,反复强调“军中浪费,最忌官员太多,夫价太多”。自湘军创立之初,曾国藩便“立定限制”,规定:嗣后无论官多官少,官大官小,凡带千人者,每月支银不准超过五千八百两;凡统万人者,每月支银不准超过五万八千两。
二
曾国藩随后又制定颁行了《马队营制》,规定如下:
一营十哨,每哨官给马一匹;一哨马勇二十四名,每名给马一匹;营官亲兵八名,每名给马一匹。
营官月给薪水银四十两,公费银四十两,马四匹,马夫二名,火夫一名,长夫八名;帮办一员,月给银十六两,马一匹,长夫一名;字识一名,月给银五两。
哨官十员,每员月给银九两六钱,杂费银一两二钱,马夫一名,棚夫一名。
先锋官五员,每员给马一匹,月给口粮银五两四钱,杂费银六钱,五人共为一棚,马夫二名,火夫一名,棚夫一名。
亲兵八名,每名给马一匹,日给银一钱四分,杂费银月给六钱。以四名为一棚,每棚马夫二名,火夫一名,棚夫一名。